董事會
執行董事
李微娜女士
李女士,39歲,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獲委任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彼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加入本集團,並擔任人力資源及行政副總裁一職。彼於二零零七年自華僑大學取得行銷學士學位。彼曾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四年擔任中信豐悅(大連)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資源經理及主任秘書,以及於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九年擔任中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經理及主任秘書。彼於人力資源及行政管理方面擁有豐富經驗。彼為本公司附屬公司董事。
張羽博士
張羽博士,38歲,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起獲委任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其為本公司2間附屬公司之董事。彼畢業於英國約克大學。張博士於二零一零年開始在英國約克大學約克管理學院擔任研究員。自二零一一年起,張博士擔任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國際市場之全球顧問。此外,張博士目前為Compact GTL Limited之顧問及業務發展總監,英國薩里大學商業化創新中心之創始人及聯席主任,以及英國駐天津外國專家局代表。張博士於貿易融資及商品交易領域擁有豐富經驗及行業背景。張博士已與多個行業之多家知名全球企業建立業務聯繫,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貿易、採礦、冶煉及金融服務。尤其是,張博士在實物商品交易及期貨市場領域均富有經驗。張博士自二零一六年對有關全球金融與發展開始發表公開演講,並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八年受邀在英國查塔姆研究所發表演講。
彭鎮城先生
彭先生,48歲,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獲委任為本公司執行董事。彼持有美國北德克薩斯州大學工商管理及市場營銷學士學位。彭先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擔任壇金礦業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21)的執行董 事。在此之前,彼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期間出任該公司的非執行董事。
彭先生擁有逾15年直接投資及企業銀行之經驗。自二零零二年起,彼曾積極參與不 同金融機構之國際企業銀行部工作。於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彼受聘於CLSA Capital Partners。於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二年,彭先生曾任招商資本(香港)有限公司 (前稱「招商大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於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彭先 生為招商局資本管理(國際)有限公司之執行董事。
除上述者外,彭先生(i)曾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期間 擔任卡姆丹克太陽能系統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712)之非執行董事;(ii)曾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五 日至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期間擔任長盈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主板 上市之公司,股份代號:689)之非執行董事;(iii)曾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至二零 二零年四月三日期間擔任中國派對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之公 司,股份代號:1532)之執行董事;(iv)曾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零二一年 六月八日期間擔任鴻寶資源有限公司(曾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但於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被除牌,股份代號︰1131)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程晴女士
程女士,45歲,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彼於二零零一年自美國亞利桑那大學獲得工商管理(金融及管理信息系統)理學學士學位,並於二零一四年自復旦大學獲得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證書。彼為澳洲公共會計師協會、澳州註冊管理會計師公會、英國財務會計師公會、國際會計師公會及皇家統計學會資深會員。彼亦為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及英國計算機學會專業會員。彼目前為第一美國頭銜保險公司的財務總監,該公司為一家獲香港保險業監管局發牌的公司。彼在企業融資、併購及業務估值方面擁有約20年經驗。
宋冬林博士
宋博士,67歲,彼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彼(i) 分別於一九八二年及一九八五年於吉林大學取得本科及碩士研究生學位; (ii) 於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三年期間擔任吉林大學經濟系教師,並於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零年為美國拉特哥斯大學訪問學者; (iii) 於一九九四年於吉林大學取得博士研究生學位 ; (iv) 於一九九三年至二零零零年期間擔任吉林大學商學院副院長; (v) 於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五年先後擔任吉林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及院長; (vi) 於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六年期間擔任長春稅務學院副院長; (vii) 於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零年期間擔任長春稅務學院院長; (viii) 於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八年擔任吉林財經大學校長; (ix) 自二零一八年起擔任吉林大學教授; (x)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起擔任吉林銀行獨立董事; 及 (xi) 自二零二二年起擔任吉林大學中國國有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博士擁有豐富的經濟及工商管理經驗。
核數委員會
程晴女士 (主席)
宋冬林博士
提名委員會
宋冬林博士 (主席)
程晴女士
薪酬委員會
宋冬林博士 (主席)
程晴女士
股東建議一名人士參選董事之程序
以下程序受本公司之細則(「細則」)、百慕達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公司法」)及適用法例與法規所規限。
- 如正式符合資格出席股東大會(該大會為處理董事委任/選舉而召開)並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股東」)有意建議一名人士(股東本身除外)於該大會上參選為董事,則其可向本公司位於香港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39樓3902室之香港主要辦事處提交書面通知,並以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公司秘書」)為收件人。有關通知期請參閱下文第3段。
- 書面通知必須載列建議參選董事之人士之全名,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51(2)條規定該人士之履歷資料,並經由相關股東簽署,連同建議參選董事之人士經簽署並表明其參選意願之書面通知,以便本公司知會所有股東有關建議。
- 提交有關書面通知之期限將為不早於寄發股東大會通告後一日開始起計,且不遲於有關股東大會日期前七(7)日結束。如在該股東大會前十五(15)個營業日內收到通知,本公司將需要於股東大會前至少十四(14)個淨日及不少於十(10)個營業日考慮押後股東大會,以(i)評估候選董事是否合適;及(ii)就向股東提出建議而登載公佈或傳閱補充通函。
股東如對上述程序有任何疑問或擬向本公司董事會提出查詢,可致函公司秘書,地址為香港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39樓3902室。